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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从 “N 号房” 到金秀贤看韩国性同意年龄的立法与实践

近期,金秀贤被指逼死金赛纶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金赛纶家属称,金赛纶在15岁时与金秀贤交往,而两人之间是否存在性关系以及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凤凰网娱乐特别邀请著名律师张起淮从韩国、中国两国的法律解读此事件。

2020年“N号房”推进韩国性法律变革

在2020年之前,韩国法律规定,与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被视为犯罪行为。然而,这一标准在实践中被认为过低,无法有效保护青少年免受性侵害。2020年,震惊社会的“N号房”事件成为韩国性法律变革的催化剂。该事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人被性剥削并被制作成非法性影像,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韩国国会通过了《Telegram “N号房”事件防治法》,修改为19岁或以上的人与13岁或以上但不满16岁的人发生性行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因此,若两人在金赛纶满16周岁前发生性关系,根据现行法律,金秀贤可能面临刑事犯罪指控。然而,这一指控是否成立还需考虑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根据公开报道显示,金赛纶与金秀贤交往时为2014年左右,若性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2020年5月19日)之前,那么,根据当时施行的法律规定,金秀贤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利用金钱、权力等优势地位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在演艺界和体育界存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追求机会容可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要求。

好莱坞近年来就多次曝出知名人士利用权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事件,例如,知名制片人哈维·韦恩斯坦性侵事件、爱泼斯坦萝莉岛事件、迪士尼童星Ricky Garcia被性侵事件。韩国的“N号房”事件中,犯罪者利用未成年人的经济困境和对未来的期望,对其进行性剥削并制作、传播性剥削视频。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对其未来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我国法律中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79年《刑法》,当时在强奸罪中特别规定了奸淫幼女的特殊情形,隐含了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这一规定延续至今,成为我国刑法中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法律依据。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少女性权益的保护。

呼吁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6岁

张起淮律师对凤凰网娱乐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增强,关于提高性同意年龄的讨论逐渐增多。部分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建议将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认为这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提高性同意年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时,法律的保护应当更加完善。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根据社会观点以及现实因素,适当提高性同意年龄。

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监管,以避免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情况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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